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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0-08-10 20:45:23 来源:


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由:刘成增、车德云、鞠红燕、刘佳瑶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承办人: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姜华丽       姜英焕    律师
案情简介:刘忠严系原告刘成增、车德云之子,原告鞠红燕之夫、原告刘佳瑶之父。刘忠严于2005年12月25日,由荣成市朱口渔业总公司,投保参加了被告公司的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交付了保险金369元,被告出具了保险合同。2005年12月,刘忠严出海作业,遭遇海上意外事故,于12月27日死亡。同日,被告荣成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王玉霞、于海东受理了事故通知,并将理赔所需的资料交给了荣成分公司的负责人于敏,保险报案号91128049140005000173。
刘忠严死亡后,作为刘忠严的法定继承人以及受益人,四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四原告意外身故保险赔偿金6万元,但被告拒绝给付,现四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四原告意外身故保险赔偿金陆万元整。
      山东崴海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进行诉讼后胜诉。
承办过程:首先,接待当事人,仔细地听取并询问了当事人相关的案件情况,并做了详细的记录。
其次,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从法律上来讲,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60000元保险赔偿金给四位当事人。
最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准备了诉讼的材料,并出庭应诉。
 
 承办结果: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与荣成市朱口渔业总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出具的保险单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与荣成市朱口渔业总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亦合法有效。判决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四原告意外身故保险赔偿金6万元。判决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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